2016年10月24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人陳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而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4年12月份,界首市東城某安置區(qū)防水工程進行招標。被告人陳某某與高某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三人以河南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的名義合伙投標,中標后,陳某某負責提供防水材料,陳某、高某某負責工程施工。承包防水工程談好后,項目部指定使用某品牌的自粘防水卷材。陳某某先購買了100卷某品牌正品卷材發(fā)往工地驗收合格后,其讓陜西省戶縣李某某參照某品牌卷材標準,生產(chǎn)了980余卷價格低廉、不帶包裝的防水卷材,又從河北省新樂市安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500個印有某品牌商標的包裝袋用來包裝。陳某某與高某某商定該卷材以每卷210元的價格用于施工。自2015年1月份開始,陳某某四次發(fā)往界首市某工地共計1082卷標識為北京某品牌防水卷材,其中僅100卷為某品牌正品。期間,高某某兩次通過匯款方式支付給陳某某貨款10萬元,陳某某和高某某從中牟利數(shù)萬元。案發(fā)后,民警現(xiàn)場查獲未使用的假冒北京某品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防水卷材865卷。